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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台子区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完整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依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分类
(一)项目按照申报属性分类,分为新增项目、延续项目和上年结转备选项目。
(二)项目按照支出类别分类,分为区委、区政府确定项目、与省、市配套项目和单位自行申报项目。
(三)项目按照实施年限分类,分为一次性项目、需常年经常性安排项目和有固定安排年限的项目。
第五条 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时,预算内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后,视区本级预算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项目库管理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强化项目库管理工作。确保国家政策规定项目,区委、区政府确定重点项目在项目库管理中优先排序、审核、论证,并在预算中得到安排。强化项目库预算约束,对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预算中不予安排,执行中不予追加。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项目预算要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加强项目预算绩效考评工作,对预算安排的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 项目库
 
第六条 项目库是项目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申请预算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项目库分为区财政局项目库、区直各部门项目库、区直各部门所属单位项目库。
区财政局项目库,由区财政局和县直各部门共同管理,区财政局在县直各部门报送项目的基础上,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区直各部门所申报的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排序、筛选后设立并管理。
区直部门项目库,由区直各部门按照申报项目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排序、筛选后设立并管理。
区直部门所属单位项目库,由区直部门所属单位编制的下一年度项目计划组成,各单位可根据工作职能和事业发展规划等情况调整项目库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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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项目库中的项目应该是符合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和行业、部门发展战略的项目,是经过严格论证、审核后需要安排或准备安排的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
第七条 项目库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合理排序、滚动管理的原则。
统一规划是指项目库管理系统由区财政局统一设计、统一制定《项目支出预算申报管理标准文本》和项目支出预算报表。
分级管理是指区财政局、区直各部门和区直各部门所属单位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分层次管理。区财政局、区直各部门和县直各部门所属单位分别设立的项目库,实行统筹规划,按程序申报,分层次管理的办法。
合理排序是指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和县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等为依据,并结合当年财力状况,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
滚动管理是指将项目库中的项目由原申报年度向以下年度调整,实现项目滚动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要符合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
(三)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要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五)要在项目库中选择安排项目,对没有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编到项目支出预算中,预算执行中不预追加安排;除与省专项配套的项目支出及特殊情况外,区直各部门,特别是有资金二次分配权的部门申报的项目支出必须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上的,不能细化到具体项目上的,部门预算不予安排。
第九条 申报要求
(一)区直各部门要根据履行行政职能的需要、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合理安排新项目的立项,要从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申报规模要均衡。
(二)区直各部门申报的项目支出要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同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编制项目支出计划。
(三)区直各部门申报的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均要按照区财政局统一制定《项目预算申报管理标准文本》格式,经审核、排序、筛选所属预算单位申报项目后统一向区财政局申报项目支出计划。
(四)区直各部门申报项目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立项依据和项目可行性分析要充分。对新增项目,要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申报管理标准文本》格式的要求填报有关内容,并附相关的材料和申报依据。延续项目的项目内容和项目预算如未发生变化,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申报书,但要做相应的说明;项目内容及项目预算如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重新填写项目申报书,并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和申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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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申报项目额度
区直各部门申报的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当年项目额度,原则上以申报年度前一年度财政部门批复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为基数。对于特殊情况,如根据国家、省市和区委、区政府政策确定的具体性工作和项目,可以超过基数申报。如因项目论证不够充分,或工作任务有所调整等情况,申报的项目也可低于基数。区直各部门申报的用非税等收入安排的项目额度,要根据国家和省市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以及参考以前年度收入情况,在合理预测项目申报年度非税收入数的基础上申报项目。
第十一条 申报时限
区直各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申报项目。如无特殊原因,对各部门逾期申报的项目,区财政局不予受理,因此而造成项目未能及时安排的后果,由部门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各预算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先将申报项目报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主管部门汇总再报区财政局。除特殊情况外,各预算单位不得越级申报项目。
(二)区直各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依据区委、区政府赋予的部门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的需要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排序后,纳入区直各部门项目库,并按区财政局制订的项目库规章制度及统一的《项目支出预算申报管理标准文本》报送区财政局。
(三)区财政局将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并结合区本级财力状况,按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后形成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三条 区直各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纳入部门项目库。区直各部门要将审核后的项目汇总,并由经办人、财务负责人签字,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后报区财政局。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对区直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与区直各部门协商后,排序纳入区财政局项目库。区财政局项目主管科室要对县直各部门申报的每个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项目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四)项目的规模及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五)资产购置类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经过财政部门审批。
(六)项目排序是否合理。
第十六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区财政局和区直各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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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与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和市区直各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区直各部门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经与区直部门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完成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工作,经由经办人、分管副科长、科长签字,并报主管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区直各部门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审定后送交区人大财经委审查,区财政局根据区人大财经委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向区直各部门批复。
第十九条 区直各部门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或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追加、追减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县财政局及相关部门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项目采购事宜。
 
第六章   项目清理与滚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推动项目滚动管理,在当年部门预算批复后,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开始之前,县直各部门要对上年度预算批复的项目进行清理,即从上年度预算已批复项目中,确定下年度需继续安排的延续项目。
第二十三条 区直部门项目清理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类别划分标准进行,对一次性项目和执行年限到期的项目应予以清除;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的项目,要视同其他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 对延续项目和上年审核项目支出预算时确定的拟滚入下年预算安排的上年结转备选项目应在优先排序后,与下年新增项目一并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七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区直各部门以及项目单位要对项目的申报、审核、论证等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以及有关管理规定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追究。对积极配合区财政做好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工作的县直部门,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六条 年度终了,项目单位要将重点在建项目完成进度报送区财政局;重点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区直主管部门;区直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区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 对年初安排的项目支出预算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办法由区财政局制定,考评工作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直各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区直各部门和区财政局要将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分别记录备案,并作为区财政局以后年度审批立项和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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