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玉友经营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发布日期:201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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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双)市监处 罚〔2015〕005 号
当事人:金玉友
地址(住址):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谷家村 邮编:124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21100604081413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21112119******28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金玉友 性别:男 职务:
违法事实:
2015年3月18日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稽查大队经济检查中队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谷家村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金玉友经营的副食商店未建立食品进货台账、未查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于2015年3月20日下达盘双市监稽查责改字(2015)第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15年4月20日再次对当事人金玉友经营的副食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副食商店仍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相关证据:
分别于2015年3月18日,2015年4月20日对位于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谷家村当事人金玉友经营的副食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取得现场证据照片3张。
分别于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 21日对当事人金玉友进行询问取得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金玉友经营食品未建立查验制度注违法事实。
2015年3月19日由当事人金玉友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本人真实身份。
2015年4月21日由当事人金玉友提供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金玉友经营的副食商店具备经营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其行为属于未建立查验制度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八十七条 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罚款10000元人民币 ;2. ;3.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盘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 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