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金宝果蔬行销售过期食品案
- 发布日期:201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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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盘双 )市监处罚〔 2015 〕003 号
盘锦市双台子区金宝果蔬行销售过期食品案
当事人:盘锦市双台子区金宝果蔬行;地址(住址):盘锦市双台子区永华小区2-15-229-100; 邮编:124000; 营业执照号:21110260521370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新; 性别:男; 职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21020319******4772;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8日,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在对盘锦市双台子区金宝果蔬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果蔬行经营的饮料、蛋糕、小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中的第(八)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中的第一款第(七)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盘锦市双台子区金宝果蔬行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1个品种(其中饮料76瓶,预包装食品89袋);
2、罚款10000元人民币。
请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