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锦馥安医院发布违法印刷品广告行为处罚决定
- 发布日期:201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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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工商行政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双 市监 处 字〔 2015 〕 006 号
关于盘锦馥安医院发布违法印刷品广告行为处罚决定
盘锦馥安医院,位于双台子区辽河街,综合医院,该院床位120张,注册资金961万元;法定代表人:孙庆祥;主要负责人:温立升;经营性质:非营利性;诊疗科目: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医疗美容科、传染科、肿瘤科、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健康体检科、疼痛科;登记号:200421110245101006。
经调查,盘锦馥安医院自2015年3月16日以来,发布印刷品广告,广告名称为盘锦馥安医院最新引进德国先进设备赫美斯医用三氧疗法,其宣传单内容标明“治疗高血脂、高血稠可减少血脂浸润50%以上,胆固醇和低密度脂蛋白平均下降15-20%,有效率达90%,治愈率60%。”和“支气管哮喘治疗、有抗炎、抗过敏、增加血氧饱和度,提高免疫力,效果明显,治愈率95%以上”等字样。2015年4月15日被我局查获时止,该医院发布印刷品广告20000份,广告费用为10000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15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该医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事实。
2、2015年4月15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印刷品广告一份,证明其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
3、2015年4月20日,执法人员提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医院具备医疗资质。
4、2015年4月20日,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5、2015年4月20日,执法人员提取该医院印制印刷品广告费用单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其所印制印刷品的广告费用。
6、2015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医院违法事实的起使时间及违法行为和制作印刷品广告费用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签字予以证实
我局执法人员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于2015年5月14 日送达了盘双市监听告字(2015)006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并且未要求举证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第二项“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印刷品广告行为。
当事人在本局调查取证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及国家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所以本局认为应当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的规定。责令盘锦馥安医院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其处罚如下:
1、 没收广告费用10000元人民币;
2、 罚款20000元人民币。
两项合计30000元人民币,上缴财政。
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盘锦市双台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财务专用账户。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盘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