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金塘食品加工厂食品标签虚假标注案
- 发布日期:201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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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盘双)市监处 罚〔2015〕002 号
当事人:盘锦市双台子区金塘食品加工厂
地址(住址):盘锦市双台子区铁东街道光正台村 邮编:124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编号:211102000005928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23232619******233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介平性别:男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
盘锦市双台子区金塘食品加工厂在春节期间为了方便多销售,将2015年2月11日生产的无水蛋糕生产日期标注为2015年2月12日,将2015年2月10日生产的金塘蛋糕、一品香酥饼生产日期标注为2015年2月24日。至案发时止;金塘无水蛋糕(散装、袋装)、一品香酥饼已经销售,销售额共计4112元人民币。
相关证据:
2015年2月11日对盘锦市双台子区金塘食品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取得现场证据。
2015年3月18日对当事人王介平进行询问取得询问笔录1份,证明盘锦市双台子区金塘食品加工厂食品标签虚假标注违法事实。
2015年3月18日由当事人王介平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本人真实身份。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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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8日由当事人王介平提供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盘锦市双台子区金塘食品加工厂具备经营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项)的规定:
其行为属于食品标签虚假标注 (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项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项)的规定: (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项内容)。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10000元人民币。 ;2. ;3.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盘锦市 (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 双台子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 双台子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