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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盘锦市双台子区喜东水果蔬菜超市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6-06-10 浏览次数:479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盘双  )市监 食处 〔  2016    〕001  

王喜东(盘锦市双台子区喜东水果蔬菜超市经营者)

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案

当事人;盘锦市双台子区喜东水果蔬菜超市

地址(住址):双台子区长征街      

邮编: 124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营业执照211102605297684

食品经营许可证  编号:JY2111020000968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23232119******591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喜东 性别:男   职务:经营者

违法事实:

2016年4月13日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接到盘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文件后对辖区内食品经营业户进行排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到双台子区喜东水果蔬菜时,发现该店经营产自越南的无中文标签的酸奶。经对当事人询问,该店共购进 产自越南的酸奶1箱,进货价格每箱80元,每箱48盒,合计每盒1.65元,销售价格每盒2.5元,剩余13盒,销售35盒。当事人获得违法收入29.75元。 

相关证据:

1;2016年4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2016年4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资格;

3;2016年4月13日现场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4;2016年4月13日询问当事人笔录一份,记录了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并足以认定。

    当事人盘锦市双台子区喜东水果蔬菜超市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酒店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产自越南无中文标签酸奶13盒      

2. 没收违法所得29.75元;           

3. 罚款5000元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局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盘锦市        (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  双台子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  双台子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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