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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双台子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15 浏览次数:679

各街、,区政府各部门,产业园区管委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双台子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319

 

 

 


 

双台子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处置原则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组成

    2.2应急指挥部职责

    2.3现场救灾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4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5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应急保障

3.1医疗保障

3.2信息保障

3.3人员及技术保障

3.4物资与经费保障

3.5社会动员保障

3.6宣教培训

3.7应急演练

4.事故报告

    4.1食品安全的责任报告单位

    4.2报告时限要求

    4.3事故报告主要内容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5.2Ⅰ级响应

5.3Ⅱ级响应

5.4Ⅲ级响应

5.5Ⅳ级响应

5.6响应措施(指挥协调)

5.7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8信息发布

5.9后期处置

6.附则   

 

 

 

 

 

 

 

 

双台子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运行机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适用范围

   凡是在双台子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适用本预案。

    1.3处置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科学严谨,依法处置的原则。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组成

    区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区政府(应急)办主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监察局、双台子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服务业局、区环保局、区农经局、区卫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侨务办及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2.2应急指挥部职责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区委、区政府,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2.3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需要,设立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评估组等工作组。

1事故调查组

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区卫计局、双台子公安局、区监察局及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计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检测评估组,确定食品安全技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

5维护稳定组

双台子公安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织做好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7专家评估组

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评估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2.4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区政府应急办:负责收集、汇总报送区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市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负责传达区领导的指示批示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经营主体资质的查处;打击查处制假售假食品违法广告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引发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区发改局:负责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业技术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指导开展食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幼儿园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及加强对其食品安全的管理;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区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双台子公安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事故调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网站。

区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区住局:负责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协助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区服务业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

区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区农经局:负责组织对种植业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监测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负责畜牧业食用畜产品生产、畜禽屠宰、生鲜乳生产收购等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及风险监测评估等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开展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医疗救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提供食品安全标准解读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清理取缔违规占道经营食品流动商贩及露天违章建筑内的无照、无证食品经营业户;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综合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规范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行为

区侨务办: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事故定性调查。

3.应急保障

3.1医疗保障

卫计局建立快速便捷、高效救治、功能完善的医疗救治体系,确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医疗救治机构,建立快速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确保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2信息保障

    使用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共享平台,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搞好预测预报工作。

3.3人员及技术保障

要加强应急处置力量配备,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强化专家队伍建设,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3.4物资与经费保障

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补充更新与调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抽样及检验等经费应当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工作经费。

3.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设备、设施。

3.6宣教培训

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和专业技术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

3.7应急演练

应每2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4.事故报告

    4.1食品安全的责任报告单位

   食品安全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区市场监督管理、卫计、农经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4.2报告时限要求

    食品安全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食品安全发生第一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5小时)向区政府应急办报告,并由区政府应急办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对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事故,应同时上报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4.3事故报告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基本概况)、时间、地点、危害人数危害程度、救治单位、事故简要经过、已采取措施、事故报告单位信息等内容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各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做好紧急救援工作。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由低到高依次设定为四个响应等级。

     5.2Ⅰ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5.2.2启动程序

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由省指挥部向国家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启动。我省在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领导下,配合完成各项工作。

5.3Ⅱ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5.3.2启动程序

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向省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5.4Ⅲ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5.4.2启动程序

核定为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负责统一指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5.5Ⅳ级响应

    5.5.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及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5.5.2启动程序

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由政府启动Ⅳ级响应,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上级监管部门根据处置需要可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6响应措施(指挥协调)

事故发生后,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对事故发生现场做好保护工作。

2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医疗机构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工作。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3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开展现场调查。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4对干扰、阻挠事故调查和破坏、销毁抽样样品的组织或个人行为,公安机关进行干预并强制抽样。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指挥部组织专家组对事故人员健康危害和救治情况、检验检测数据、流行病学和现场调查结果、次生与衍生事故隐患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确定事故性质,研讨控制措施,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提出决策建议。

6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

8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测和舆情预判,根据事故性质组织专家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活动,让群众及时了解事件真相,消除不必要恐慌,确保社会稳定。

5.7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7.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2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涉外、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患者消除。

5.7.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组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8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按照应急处置需要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5.9后期处置

5.9.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结束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置,对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归还、补偿;对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及时支付,对应急抽样及检验费用及时拨付;对污染物进行收集、清理与无害化处理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救治及后续治疗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组织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损人员保险理赔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并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5.9.2奖惩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9.3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向政府报告,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6.附则

    6.1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所在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2本预案由区政府应急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6.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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