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宁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双环罚字〔201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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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16 年 6月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装置波动导致废水排入应急事故池中,2016年7月14日,盘锦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池中废水产生的气体中恶臭污染物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浓度限值。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 年 7月 15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双环罚告字[2016] 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双环罚告字[2016] 06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台子支行 户名:盘锦市双台子区财政局
账号:85510104000298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政府或者盘锦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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