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双台子热力有限公司--双环罚字〔2016〕07号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环罚字〔2016〕07号
盘锦双台子热力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211100003028144 组织机构代码证: 797659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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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 2016 年 8月28 日收到盘锦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盘锦市国控废气重点源监测季报》和监测报告(报告日期为2015年12月15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锅炉废气中烟尘排放浓度超过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规定的浓度限值。
以上事实有盘锦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盘锦市国控废气重点源监测季报》和监测报告(报告日期为2015年12月15日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6 年 8月28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双环罚告字[2016] 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双环罚告字[2016] 07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台子支行 户名:盘锦市双台子区财政局
账号:85510104000298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政府或者盘锦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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