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盘双 )市监 处 罚〔 2016 〕004 号
盘锦馥安医院食堂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案
当事人;盘锦馥安医院食堂
地址(住址):双台子区红旗大街
邮编: 124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辽餐证字:2014211102002000.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21112119******365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庆祥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
经调查,盘锦馥安医院食堂2015年12月4日从盘锦市双台子区民乐粮油店购进复合膨松剂香甜泡打粉10袋,每袋进货价格3元。2014年3月12日从盘锦市双台子区民乐粮油店购进北乡牌黑米2袋,每袋购进价格5元。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该食堂后厨用的复合膨松剂香甜泡打粉5袋,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2日;北乡牌黑米1袋,生产日期为2013年12月11日,都已经超过保质期。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承认北乡牌黑米很长时间不使用了,也不知道过期,复合膨松剂香甜泡打粉在超过保质期后一直在使用,也不知道过期。当事人提供了散装豆油进货凭证,能够证明豆油购进的合法性。
相关证据:
1:2016年7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2016年7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资格;
3:2016年7月13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正在经营场所情况;
4:2016年7月14日询问当事人笔录一份,记录了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5、2016年7月29日询问负责人笔录一份,记录了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当事人盘锦馥安医院食堂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该食堂为医院内部补贴性食堂,不以盈利为目的。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所以本局认为应当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盘锦馥安医院食堂处罚如下:
一:没收北乡牌黑米一袋(450克)、复合膨松剂香甜泡打粉5袋(每袋100克);
二:罚款5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帐户:盘锦市双台子区财政局预算内非税收入(账号 : 85510104000298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双台子支行,地址:双台子区胜利街)。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盘锦市 (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 盘锦市双台子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 盘锦市双台子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二0一六年九月四日
注:必要时交 盘锦市双台子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