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盘双 )市监 处 罚〔 2016 〕005 号
徐孝明(盘锦市双台子区夕阳红健康之家保健品店)
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案
当事人;盘锦市双台子区夕阳红健康之家保健品店
地址(住址):双台子区红旗大街
邮编: 124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工商营业执照211102605316038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210381197942050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孝明;性别:男;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
经调查,执法人员在盘锦市双台子区夕阳红健康之家保健品店检查时,发现该保健品店内有进口无中文标签的食品。经对当事人询问,该保健品店开业后共购进面粉6.8元一袋,共进50袋,合计340元。奶粉十元一袋,共进45袋,合计450元。蜂蜜二十元一盒,共进20盒,合计400元。到案发时止,该保健品店赠送出面粉7袋剩余43袋、奶粉赠送出4袋剩余41袋、蜂蜜赠送出2盒剩余18盒。该保健品店开业后的赠送行为,是为了招揽顾客,为了下一步获得利润。
相关证据:
1:2016年7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2016年7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资格。
3:2016年7月15日现场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4:2016年7月18日询问当事人笔录一份及2016年7月26日询问当事人笔录一份记录了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并足以认定。
当事人盘锦市双台子区夕阳红健康之家保健品店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所以本局认为应当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该店货值1190元,不足一万元。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盘锦市双台子区夕阳红健康之家保健品店处罚如下:
一:没收无中文标签面粉43袋、奶粉41袋、蜂蜜18盒。
二: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开户行名称:盘锦市双台子区财政局预算内非税收入,账号:85510104000298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双台子支行,地址:双台子区胜利街。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盘锦市 (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 盘锦市双台子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 盘锦市双台子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二0一六年九月二日
注:必要时交 盘锦市双台子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