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双) 药 行罚 [ 2016 ] 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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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盘锦市双台子区舒健大药房
地址:盘锦市双台子区渤海路 邮编: 124000
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91211102MA0QF84L11: 辽DB270338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21110219******102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凤云 性别:女 职务: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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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2016年8月12日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械股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应盘锦市双台子区舒健大药房向消费者销售氨酚曲马多。
2016年8月15日,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械股与市场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到盘锦市双台子区舒健大药房检查,在盘锦市双台子区舒健大药房库房发现氨酚曲马多(多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1601311的是11盒,批号为1602171的是60盒,氨酚曲马多(乐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A160204E1的是250盒,共计321盒。盘锦市双台子区舒健大药房负责人无法提供这三个批次药品的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及购药发票,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盘双市监药责改字2016001号),限期提供相关资料。当日由主管局长批准立案,并对321盒氨酚曲马多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购销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4111号),2016年8月19日经局长批准,将此案移交至盘锦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经盘锦市公安局禁毒支队调查后,公安机关认为该案不构成毒品犯罪,不予立案,于2016年8月23日把案卷退回我局。
经查,盘锦市双台子区舒健大药房成立于2016年8月10日。氨酚曲马多(多多药业有限公司)批号为1601311的是20盒,编号为1602171的是60盒是朱建荣西医诊所2016年1月15日和2016年2月15日从鞍山市天鸿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由于朱建荣西医诊所要变更经营地址,把剩余的71盒氨酚曲马多(多多药业有限公司)放在盘锦市健舒大药房有限公司九店销售。乐普药业生产的氨酚曲马多250盒批号为A160204E1,是盘锦市健舒大药房有限公司九店2016年4月28日从锦州嘉诚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由于盘锦市健舒大药房有限公司九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在2016年5月份注销了。所以2016年8月把321盒氨酚曲马多放在盘锦市双台子区舒健大药房销售,只是提供了厂家资质和药品随货同行单,并没有提供药品的购药发票。盘锦市双台子区舒健大药房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能提供销售凭证及购药发票。本案自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证据材料: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盘锦市双台子区舒健大药房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盘锦市双台子区舒健大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该单位负责人朱凤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鞍山市天鸿医药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复印件两份
5、鞍山市天鸿医药有限公司厂家资质复印件一份;
6、锦州嘉诚药业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复印件一份;
7、锦州嘉诚药业有限公司资质复印件一份;
8、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
盘锦市双台子区舒健大药房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按本办法十一条规定索取、留存销售凭证”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于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所以本局认为应当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盘锦市双台子区财政局预算内非税收入85510104000298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双台子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 年 9 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