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在盘锦市注册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所有企业。
(二)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统筹部分50%的补贴,并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
(三)补贴条件。
1、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
2、创业企业依法正常营业,不存在劳动关系纠纷。
(四)申报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就业创业证》(原《就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证》(《就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保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
8、人社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补贴流程。享受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的企业实行申报制度,填写《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认定审批表》(一式五份)。按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所属区域到市或区县(经济区)人社部门申报,经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批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到企业银行账户。
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一)补贴对象。各区县(经济区)各类创业孵化基地。
(二)补贴标准。市、区县(经济区)财政部门按2:1比例每年给予60万元的资金扶持。
(三)申报材料。1、区县(经济区)创业孵化基地申请及审批表;
2、创业孵化基地的规章制度、管理机构;
3、创业孵化基地用地及厂房自建或租赁材料;
4、入住企业花名册及档案
(四)办理流程。区县(经济区)创业孵化基地将上述相关材料报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现场考核审批,在区县(经济区)创业孵化基地配比资金到位后,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区县(经济区)创业孵化基地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