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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台子区境内《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11-23 浏览次数:546

 

为促进我区畜牧业发展,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双台子区“十二五”期间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及我区目前畜牧养殖业现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象
双台子区行政区划调整前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尚未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要求换证的我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办或换证仍按县级初审、省级审批的程序办理。
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的总体要求?
(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标准规定。
(二)根据《双台子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区城市中心区50平方公里内(东至环城东路、南至辽河左岸、西至环城西路、北至太平河,以土地、规划部门为准)为限制养殖区,不在新增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已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到期,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三)新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及城市规划的规定,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鼓励在未利用土地上建设畜牧业小区,占地面积不应少于10亩,总建筑面积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
(四)按规划在3年内拟征用的土地上,原则上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
在政府征收范围和期限内的区域不受理办证申请及年度审核。
在历史形成和延续下来的省、市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在房屋征收时应承认历史现状、予以补偿。
新建具有规模的畜牧业招商引资项目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核将通过政府立项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五)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标准化畜牧生产小区和规模场标准进行。凡符合省、市政府鼓励畜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确实从事畜牧业生产、按畜禽养殖特点建设、对土壤耕作层不会造成破坏,畜禽舍为根据规划和国土管理等部门要求随时拆除的临时性建筑的,属生产型畜牧业小区;畜禽舍建设标准较高的(具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为永久型畜牧业小区。
(六)凡以畜牧业生产为名进行畜禽舍建设,实际上改变用途或者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的,或未按程序申报审批的,在土地即将征用前抢建、抢植、抢养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清理查处并无偿拆除。
(七)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未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进行年度审核或建成2年内未进行畜牧业生产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予以注销。
 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核需补充的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二)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三)场所人员健康证明及用工协议;
(四)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
(五)本办法规定的证实、证明材料;
(六)本实施意见发布实施后,区政府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此项具体工作由区农经局委托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认定,并按相关法规程序办理。
此意见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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