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政发〔2015〕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辽委发〔2010〕19号)、《辽宁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年—2016年)的通知》(辽教发〔2015〕7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与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导向,优化学前教育资源,公办民办并举,努力提高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注重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强化政府职责,落实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完善投入机制、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
(二)主要目标
到2016年,公办园、公办性质园、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的覆盖率达到68%,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9%以上。到2020年,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构建覆盖全市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公办园、公办性质园、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的覆盖率达到70%以上,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2%以上。
二、主要举措
(一)构建公办园布局体系
1.大力发展城区公办园。两县、两经济区每镇至少建立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两县每县至少建立一所县教育局直属幼儿园;两区每区至少建立两所以上区教育局直属幼儿园;至少建立两所以上市教育局直属幼儿园。要充分发挥公办园的示范引领作用,把公办园建成园长、教师的培训和实践基地。
2.努力推动农村连锁园发展。在完成一镇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的基础上,有条件的乡镇,鼓励再新建一所或一所以上公办园,并探索通过发展连锁园的方式向村屯延伸,形成以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为示范,村屯幼儿园为延伸,民办幼儿园为补充的农村学前教育格局,逐步完善县镇村三级学前教育服务网络。
3.鼓励公办性质幼儿园多元办园。根据辽河油田幼儿园办园中存在的投入不足、教师队伍老化断层、园舍建设陈旧落后等问题,结合中石油集团公司提出的“通过竞争机制引入社会知名教育机构,为矿区幼儿提供可持续的专业化学前教育服务”的工作部署,辽河油田在依法办园、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改变幼儿园公办性质的前提下,探索合作办园,市教育局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行政审批等方面提供支持,努力探索多元办园、合作办园,增强幼儿园活力,提高其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二)大力支持民办园
4.营造民办园良好发展氛围。民办幼儿园是学前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营造加快民办幼儿园发展的良好氛围,保障民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坚持公办民办并举,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园,激发民间活力,做大做强民办幼儿园。
5.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机制。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扶持办法,对达到标准的民办园,政府将给予一定补贴。
6.建立星级幼儿园奖励机制。对评定为星级幼儿园的民办园给予一次性奖励,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质量。
(三)加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
7.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2〕24号)要求,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城镇每六千至一万常住人口的区域内设置一所规模为六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抵押。
(四)加大学前教育投入
8.建立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建立长效投入机制。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十三五”期间,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的比例不低于上级规定的比例,确保学前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
9.逐步缩小公办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差距。按相关文件精神,适当提高公办园保教费标准,同时增加财政投入,用于民办园奖补,降低民办园收费标准。建立政府投入、社会投资、家庭合理分担的学前教育投入保障机制,逐步缩小公办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差距,推进学前教育公平、均衡发展。
(五)规范学前教育管理
10.加快公办幼儿园招生改革。市直、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本区域公办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招生管理办法,按幼儿园规模确定招生计划,划定招生范围,建立和完善招生工作的公示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引导幼儿园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园信息,为家长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切实做好招生宣传、政策指引、资格审核和注册入园等招生工作。
11.公办幼儿园食堂食材实行统一配送。幼儿园食堂食材是保障幼儿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从2016年开始,公办幼儿园实行食堂食材统一配送。同时,引导民办幼儿园实行食堂食材统一配送,不断强化和规范幼儿园食堂安全管理,确保幼儿食品安全。
12.完善幼儿园规范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日常监管,定期开展幼儿园星级评定,完善区域教研和园本教研制度,科学保教。严格幼儿园年检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整改未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罚。科学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活动,严禁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小学一年级坚持“零起点”教学,做好幼小“双向衔接”,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
(六)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13.合理配备幼儿园教职工。落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通过招聘、富余中小学教师转岗等多种方式,补足配齐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保安人员等教职工。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和社会保障政策,实现与社保体系的对接。在本乡镇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量内能够调剂解决编制的,应优先用于园长和骨干教师。
14.健全园长和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幼儿园教职工均应取得相应的岗位任职资格,实行持证上岗。现有尚不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要限期通过在职培训、自学考试等方式取得任职资格。
15.建立幼儿教师培训机制。把幼儿教师继续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范畴,健全幼儿师资培训长效机制,鼓励和支持幼儿教师参加学历培训,不断提高幼儿教师学历层次。建立市、县(区)、园三级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体系,重视和加强农村幼儿园教师培训。2015年底前完成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全员专业培训。“十三五”期间,安排好新一轮的培训工作。
(七)加强学前教育组织领导
16.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市、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责任,把学前教育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基础教育整体范畴,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把学前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地方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市级统筹、县(区)为主、县(区)与乡镇(街道)共管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承担发展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规划布局、园所建设管理、经费筹措、教师培训、教学指导评估。乡镇(街道)承担发展学前教育的相关责任,举办镇中心幼儿园,努力改善办园条件。
17.加强幼儿园安全保障。县(区)、乡镇政府切实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整治,公安消防、卫计、食药监、安监等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形成合力,保障幼儿园安全。
18.严防学前教育资源流失。未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不得将公办幼儿园随意承包、转制、停办或撤销;已承包或转制的公办幼儿园产权仍属国家或集体的,要恢复其公办性质。
19.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例会,研究学前教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和突出问题。各级教育、发改、公安、财政、人社、规划、住建、卫计、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20.建立完善评估机制。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每年开展一次专项督导评估,加快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