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调整为创业场地补贴。对没有进入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园)、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退役士兵及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给予5000/年的创业场地补贴,对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10000元给予补助,按属地原则,市、县(区)财政按7:3配比,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2、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的创业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财政部门给予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
3、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为首次自主创业的经济实体,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内按企业为吸纳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统筹部分之和的50%给予补贴,由市、县区(经济区)财政按7:3配比。
4、对享受事业保险待遇人员自主创业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认定后,可将剩余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创业满2年以上但失败的,比照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保补贴。其中,对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3年的社保补贴;对到企业就业的,给予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创业人员在创业期间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创业失败的,按规定享受事业保险待遇,对低保及其边缘对象创业失败导致不能保证基本生活的,按规定给予临时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