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政办发〔2013〕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和基层就业政策
(一)选聘到村(社区)任职的大学生村官,经过实践锻炼赢得党员和群众认可的,可通过推荐、选举担任村(社区)领导职务。对“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要在公务员招考中单独拿出一定比例的县、乡机关职位,进行专门招录;各受援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可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优先招聘。对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和“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的大学生服务期满后,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享受县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优惠政策,可取消见习期,直接转正定级。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大学生在适用评定条件或破格条件评定职称时,可在若干项条件中减少一项或在成果方面按相应资格级别放宽一个档次。
(二)各级政府购买或开发的基层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统筹实施基层服务项目,规范岗位管理,健全保障机制,落实和完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期满就业服务等政策,积极促进服务期满人员就业创业。
(三)凡是到县属乡镇、村工作,且服务期限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申领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本金由省财政和服务所在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代为偿还;工作满4年,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和服务所在地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分担。
(四)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中型企业当年新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30人,小型企业新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10人的,所在县区(经济区)财政要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五)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六)对各类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吸纳人数给予一个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劳动合同到期时由用人单位凭缴费证明,向所在县区(经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同级财政部门认定后予以发放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招用当年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所在县区(经济区)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八)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吸纳高校毕业生占一定比例的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企业、服务业集聚区给予适当倾斜。
二、创业政策
(九)对高校毕业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每人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额度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2年。在贷款期限内由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予贴息。
(十)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创业高校毕业生,要降低反担保门槛,并逐步取消反担保。将国有企业职工和差额事业单位人员纳入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范畴,对采用担保人方式进行反担保的,反担保额度为每人5万元。
(十一)对经营满一年,并依法正常纳税的创业大学生,给予3000元的创业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县区(经济区)财政按7:3的比例配备。
(十二)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下同)从事规定行业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15%优惠税率减征企业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5年底前其所得税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三)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和首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以及销售不动产、从事房屋中介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市、县区(经济区)建立中小企业创业种子基金的,由省财政给予10%补助,种子基金要重点用于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十五)鼓励各县区(经济区)创建具有区域特色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要整合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土地等现有资源,规划建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聚集区,采取低租金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
三、培训见习政策
(十六)针对高校毕业生开展产业园区特色培训。课时和补贴标准原则上参照《普惠制培训专业(等级)课时和补贴标准指导目录》相同专业相同等级的期限和标准执行。《目录》以外的专业,比照相关相近的同等级专业培训期限和培训补贴标准确定。
(十七)要在全市重点项目单位和规模民营企业中甄选一批具有行业代表性、工作环境较好的用人单位作为市级就业见习基地。积极组织因缺乏工作经验、就业实践能力较差等原因尚未就业,且已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见习期间,见习单位要为见习生发放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60%的见习补贴,补贴资金由省财政承担2/3(补贴计算基数以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其余部分由见习单位承担。见习补贴资金由见习单位先行垫付,待见习结束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承担。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费用,实行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十八)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当地确定的补贴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十九)鼓励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技能和就业能力提升培训。各级政府要优先将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创业技能和就业能力提升培训,对参加人员给予适当交通、午餐等生活费补助。
四、就业服务政策
(二十)鼓励各类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服务并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每人每年一次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介绍一人就业补贴100元。
(二十一)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具体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就业培训、就业见习、就业援助及各类创业扶持等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五、就业援助政策
(二十三)对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首次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在1年内保留家庭低保、低保边缘户待遇不变。
(二十四)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经所在县区(经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的,可给予每人3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二十五)对申报灵活就业的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毕业1年以上3年以下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经所在县区(经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审核的,可按统筹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为1年。
(二十六)对已经登记失业的有就业意愿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毕业生,各县区(经济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开展重点援助,要在3个月内提供至少两次岗位对接援助;对仍未实现就业的,提供阶段性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服务。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