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政办发〔2016〕10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从事建设开发、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建设、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理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装修改扩建工程企业(以下简称建设领域)和其他招用农民工的各类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切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各区县政府、经济区管委会为本地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和属管企业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积极协调、及时解决发生在本辖区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项目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责任追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市政府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对各区县、经济区目标绩效考核,要按照《关于增设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评内容的通知》(盘绩效办〔2012〕23号)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账户,并按照应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总额10%的数额存入应急周转金,为应急支付提供保障。(各区县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
(二)全力做好欠薪案件调查处理。市人社局负责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工作,全面掌握全市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在全市区域内辽河油田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为辽河油区中直企业的由市级负责,总承包施工单位非辽河油区中直企业的按照属地管辖。各区县、经济区人社部门要及时受理辖区内举报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发现存在欠薪隐患的企业或工程项目,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存在争议和纠纷的拖欠工资案件,由当事双方报请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以评估结果为准;对不执行限期改正和行政处理的欠薪案件(含非建设领域企业欠薪),人社部门调查清楚后,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市人社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三)落实监管责任,规范建设市场管理。加强对建设领域工程发包、分包行为的规范管理。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时,必须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不得分包给无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严禁无资质企业和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且劳务企业不得将承包的劳务再分包或转包。对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的施工企业,住建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市住建委负责)
(四)严厉打击恶意讨薪和恶意欠薪行为。各区县、经济区要制定完善因欠薪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迅速处置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恶意欠薪案件、恶意讨薪案件和经人社部门责令支付拒不支付的欠薪案件,形成联合办案机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查明犯罪事实。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以及用人单位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依法追究违法用工的个人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采取非正常手段讨薪影响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办公秩序,打着为农民工讨薪的旗号为其讨要工程款或故意煽动和组织工人恶意讨薪行为的,要予以严厉打击,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市公安局牵头,市人社局、市信访局配合)
(五)发挥联合办案优势,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建立完善人社、发改、公安、住建、信访、财政、综合执法、国资委、工商(市场监督)、交通、水利、国土、工会、人民银行等部门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会议制度。各区县(经济区)要成立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办公室,由主要领导亲自抓,相关部门要抽调工作骨干参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实行处理欠薪问题“首问负责制”。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联合接访的方式,形成一套调查笔录、一套证据、同一结论,提高解决欠薪案件查办效能。对属于本部门负责的,要立即受理,不属于本部门负责的,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移送;对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公安机关要派驻警力对主要责任人不到位、不配合、躲避、逃匿的,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及时训诫教育和传唤询问,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各区县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
二、加大力度,严格落实工资保障金制度
(六)规范工保金制度适用范围。工保金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建设领域和其他招用农民工的各类企业,特别是招用农民工的劳务派遣企业。各区县、经济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加大收缴力度,加强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管。对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或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由人社部门通报至相关部门,停办人力资源和社保业务,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罚款;住建部门在招投标及市场准入方面给予限制;国土资源部门限制该工程建设单位参加新的土地投标;环保部门不予办理工程验收;消防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手续。违规为其办理的直接追究部门经办人和领导责任。(市人社局牵头,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消防局配合)
(七)明确工保金收缴数额和比例。建设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按照工程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分包企业按照合同价款10%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价款30%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其他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分别按照工程造价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分包企业按照合同价款10%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价款30%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其他招用农民工的各类企业,特别是招用农民工的劳务派遣企业,按照年应发工资总额30%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市人社局负责)
(八)严格工保金收支管理工作。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必须以现金、银行转账或企业所在合法开户银行提供不少于应缴工保金额度的“保函”作质押等形式存入人社部门指定的专用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统一管理。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时,人社部门首先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从其缴纳的工保金中予以支付,并处以罚款,罚款直接从其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扣除。同时要求在1个月内补足工资保障金。因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按照支付额的2倍补足工资保障金。逾期不补缴的,处以罚款。(市人社局负责)
(九)加强监管,信息公示实现全覆盖。建设施工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在施工场地明示开发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由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统一制发)。未公示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罚款。工程竣工后,在施工现场公示15日无投诉、上访情况的,由缴纳单位申请,经人社部门核查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自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返还工保金的本金和利息。(市人社局负责)
三、规范管理,完善建设领域用工制度
(十)发挥劳动合同的约束作用。各类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工资支付项目、标准、方式等内容。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实行月工资,低于一个月的实行日工资。建设领域招用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项目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需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用工手册,记录进场施工农民工身份、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2016年底前,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违规招用农民工的,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罚款。(市人社局牵头,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配合)
(十一)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对没有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仍由该企业继续承担支付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情况,按月向建设单位报送由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统一制发的施工验量单和工资单,施工单位(含分包)的施工单、工资单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款拨付情况按月报送劳动监察部门。瞒报、漏报或不报的,处以罚款。建设单位根据施工验量单和工资单拨付工程款,并保障人工费按月足额发放,同时负责监督施工企业的工资发放,工程款中必须分别注明人工费和材料费,实行 “工料分离”制度,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单独列支农民工工资款,不得挪作他用。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及时拨付劳务费,造成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资金解决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市人社局、市发改委负责,市住建委配合)
(十二)建立欠薪企业“黑名单”制度,促进企业守法诚信。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信企业黑名单企业惩戒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3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1号)规定,由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做好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工作,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书面告知人民银行、发改委、工商、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全市诚信信息平台和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企业、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使欠薪失信企业在全市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市人社局牵头,市人民银行、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住建委、市总工会配合)
(十三)落实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制度。建设领域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要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费,并同银行签订《劳务费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确保劳务费按月足额支付。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市人社局牵头,市人民银行、市住建委配合)
四、形成合力,严厉打击涉嫌犯罪拖欠工资行为
(十四)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各区县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和《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要求,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定期组织法院、检察院、人社部门和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调查监督、联动有效工作机制,切实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各区县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
(十五)加大司法力度,严厉打击欠薪行为。各区县(经济区)和有关部门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法释〔2013〕3号)的规定,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人社部门对不执行限期改正指令、行政处理决定和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欠薪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的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人民法院要开设绿色通道,依法及时受理、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市人社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人民法院配合)
(十六)齐抓共管,切实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
住建、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信访部门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事项的接待和转办、交办,协调督促相关单位解决农民工合理诉求等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人社部门确认的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领域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立即责令停工,依法处理。
司法部门要为农民工讨薪维权提供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指派律师为农民工讨薪代理诉讼。
国有资产部门负责所管国有企业落实保障工资支付各项措施,协调解决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拖欠工资行为。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
民政部门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困难农民工,通过申请审批程序进行社会救助。
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相关银行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管理,依法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
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各区县、经济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确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我市已有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