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盘双) 药行 罚〔2016〕003号
当事人:盘锦市双台子区高万选中医诊所
地址(住址):盘锦市双台子区红旗大街
邮编:124000
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编号: 211102605048537
负责人:高万选;性别:男 ; 身份证号:21110219******2015;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
2016年8月22日盘锦市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盘锦市双台子区高万选中医诊所销售的地龙(供货单位:赤峰源康医药有限公司)进行了抽验。 根据2016年9月9日盘锦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药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JDCY20160193)检验结论,销售的地龙(供货单位:赤峰源康医药有限公司),【检查】总灰分30.2%(不得过10.0%),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规定,按劣药论处。我局于2016年9月14日对该单位涉嫌销售劣药的行为予以立案,药品稽查中队执法人员阚晓东、雷飞飞于立案后到盘锦市双台子区高万选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检查,负责人当场提供了相关资质、凭证。该诊所还剩下地龙(供货单位:赤峰源康医药有限公司)300克未销售。对其采取了扣押的行政措施。见:《扣押物品清单》(盘双)药扣押【2016】001号. 经查:地龙为盘锦双台子区高万选中医诊所于2016年7月26日自赤峰源康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数量1000克,购进价格0.16元/克,销售价格0.24元/克.其中150克被抽验,销售550克,剩余300克。获得违法所得44元。
证据材料: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药品抽样凭证(编号辽L-20160374)与盘锦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药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JDCY20160193)各一份;
2、该单位资质复印件一份;
3、该单位负责人高万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赤峰源康医药有限公司随货通行单复印件一份;
5、赤峰源康医药有限公司资质复印件一份;
6、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
盘锦市双台子区高万选中医诊所销售劣药地龙(供货单位:赤峰源康医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鉴于该单位收到检验报告书后及时终止销售该劣药的行为,并在执法人员调查期间主动配合调查,对盘锦市双台子区高万选中医诊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剩余劣药地龙300克;
2.没收违法所得44元;
3.处以药品货值二倍罚款32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盘锦市双台子区财政局预算内非税收入85510104000298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双台子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