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标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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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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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成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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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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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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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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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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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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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当亮《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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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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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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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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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食品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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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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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应当通过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从业人员名单、身份证和合法有效的健康证明应当列为健康管理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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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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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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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设施、条件及环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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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的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至少25米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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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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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食品经营场所应当与个人生活空间相分离;食品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设施应当洁净、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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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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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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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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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贮存食品应当距离地面10c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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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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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经营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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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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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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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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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销售散装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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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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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经营的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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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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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贮存、运输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等特殊需要,不得将食品与非食品一同运输、一同贮存;食品与非食品应当分设柜台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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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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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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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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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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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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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食品经营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培训不少于4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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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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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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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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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禁止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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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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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禁止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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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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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禁止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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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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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禁止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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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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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禁止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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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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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禁止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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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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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禁止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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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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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禁止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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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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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禁止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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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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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禁止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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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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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禁止经营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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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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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禁止经营伪造产地、厂名、厂址,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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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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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禁止经营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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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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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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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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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禁止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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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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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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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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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禁止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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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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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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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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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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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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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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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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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特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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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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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预包装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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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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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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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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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预包装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标注的内容应当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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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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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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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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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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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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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贮存散装食品应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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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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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销售散装食品应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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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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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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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查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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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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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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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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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查验记录和销货记录制度(销货记录制度仅限于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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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存相关凭证(按时间顺序每月或者每季装订成册,每册最多不超过40页)。记录或者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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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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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或者保存相关凭证(按时间顺序每月或者每季装订成册,每册最多不超过40页)。记录或者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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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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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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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自查、退市、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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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设立并使用食品下架箱或者下架区,并标有“食品下架箱”或者“食品下架区”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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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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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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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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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估。检查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主动退市、召回,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同时将上述食品存放到食品下架箱或者下架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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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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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建立问题食品书式登记台账、退货(回收)台账和回收食品处置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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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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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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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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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经营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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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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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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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乳粉(仅限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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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设立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柜专区,并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注的销售贮存条件(小型食品零售商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柜“立体”展示面积不得小于2平方米,中型食品零售商和销售代理商销售专柜“立体”展示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大型食品零售商销售专柜“立体”展示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并在显著位置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式样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者专柜”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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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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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设立专门区域单独存放库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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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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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指定专人采用无毒、无害、无污染,并符合储存条件要求的运输工具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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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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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配备食品安全管理或者专业销售人员,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资质在销售场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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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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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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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送货车登记(仅限于利用食品送货车运营的食品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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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食品送货车应当实行编号登记管理。食品从业人员应当随车携带合法有效的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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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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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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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外埠食品登记(仅限于外埠食品批发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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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外埠食品应当实行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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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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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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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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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处置方案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组织及职责,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程序和报告时限,调查与控制,总结及预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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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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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辖区内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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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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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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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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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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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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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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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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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销售食品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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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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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及时受理、处理消费投诉,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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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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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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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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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公开省局举报电话12331和市、县监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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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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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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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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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不得拒绝、阻挠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和抽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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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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