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双环改字[2016]第 08 号
盘锦市东方沥青焦化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单位现场贮存煤炭、煤渣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 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做出如下整改:
1、立刻对现场贮存煤炭、煤渣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盘锦市 环境保护局或者 双台子区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8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 双台子区向阳街 邮政编码: 124000
联 系 人: 刘子杰、毕宇 电 话: 2361152
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