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双环改字[2016]第 22 号
盘锦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位于谷家村的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的以下行为:1、搅拌装置和料场未封闭;2、没有配套的废气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 条和四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2016年7月25日前,完成出如下整改:
1、混合搅拌装置密闭、散料堆场全密闭、装置区地面硬化、配套建设洒水抑尘设施;
2、上料、烘干及搅拌系统等须配套建设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须满足相应标准要求;
3、建设混凝土运输车辆清洗及固液分离、清洗水循环利用设施;
4、卫生防护距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盘锦市 环境保护局或者 双台子区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8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 双台子区向阳街 邮政编码: 124000
联 系 人: 姜大威、王宁 电 话: 2361076
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