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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1-12 浏览次数:478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双环责改字〔2016〕110
盘锦腾飞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211100003034807 组织机构代码证:12241044-6
地址:双台子区红旗街道曙光社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晓辉
我局于 2016  12 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在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内,使用一台燃煤锅炉用于供热,没有配套的尾气脱硫等环保设施;2、锅炉尾气中二氧化硫和烟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浓度限值。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盘锦晟达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和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九条第款和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1、拆除用于供暖的4吨燃煤锅炉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 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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