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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1-12 浏览次数:528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环责改字〔2016101
盘锦双台子热力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注册号211100003028144           组织机构代码:79765973-3
法定代表人: 石玉琢   地址:盘锦市双台子区朝阳街      
我局于 2016  1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现场煤炭、煤渣堆没有采取防尘措施;2、装卸运输煤炭等物料时,未采取防尘和防噪声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条和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第一百一十六条和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1、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装卸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污染;2、装卸物料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3、建设密闭的库房或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现场的煤堆、灰堆或渣堆产生的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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