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双环责改字〔2016〕98号
盘锦金鹰调味品酿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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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双台子区陆家镇赵家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洋
我局于 2016 年 10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使用一台0.5吨的燃煤锅炉用于生产,没有配套的尾气脱硫、除尘等环保设施。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和四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 1、更换清洁能源型锅炉。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 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