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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1-12 浏览次数:508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双环责改字〔2016〕96
盘锦胜华涂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25525766066
地址:         盘锦市双台子区高家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许志申
我局于 2016  10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厂址、占地面积发生重大变化,没有重新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2、环境保护设施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投入正式生产;3、废水流入厂区内自建渗坑,没有完善的防渗漏措施。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三十六的规定。
依据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七十六条第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1、重新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2、停止生产;3、按照相关标准,采取防渗漏措施防止厂区内渗坑里的废水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
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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