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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1-12 浏览次数:559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双环责改字〔2016〕75
盘锦腾翔畜禽定点屠宰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  211102000000220   组织机构代码证:74710071-2
地址:    双台子区高家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于永江
我局于 2016  8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燃煤锅炉没有配套的尾气脱硫除尘等环保设施;2、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 1、更换清洁能源型锅炉;2、委托第三方监测污水,并将监测数据存档备查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 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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