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双环责改字〔2016〕74号
盘锦缘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211100003038302 组织机构代码证: 74711474-3
地址: 双台子区陆家镇友谊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常新华
我局于 2016 年 8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燃煤锅炉没有配套的尾气脱硫除尘等环保设施。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 1、更换清洁能源型锅炉。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 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