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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1-12 浏览次数:536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双环责改字〔2016〕74
盘锦缘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211100003038302     组织机构代码证: 74711474-3
地址:   双台子区陆家镇友谊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常新华 
我局于 2016  8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燃煤锅炉没有配套的尾气脱硫除尘等环保设施。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 1、更换清洁能源型锅炉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 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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