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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1-12 浏览次数:507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双环责改字〔2016〕71号
辽宁霍锦碳素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211102000006280      组织机构代码证:58416289-7    
    地址:   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君英  
    我局于 2016 年 8月 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2、未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一百条第三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1、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2、安装烟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 9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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