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双环责改字〔2016〕70号
沈阳三鑫集团盘锦路用材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211100003041371 组织机构代码证:72904283-8
地址: 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梁旭
我局于 2016 年 8月 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2、沥青烟气过滤装置低于15米,排气筒未设置标识;3、沥青烟气没有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和四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 1、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2、改造沥青烟气过滤装置使其高于15米,排气筒设置标识;3、委托第三方监测工业废气,并将监测数据存档备查。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 9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