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双环责改字〔2016〕37号
辽宁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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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 2016 年 6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装置波动导致废水排入应急事故池中,池中废水产生异味,你单位采取多种措施消除异味,但2016年7月14日,盘锦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池中废水产生的气体中恶臭污染物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浓度限值 。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和四十七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 1、消除事故池废水产生的恶臭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2、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将修订后的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