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双环改字[2016]第 32号
盘山县光正石化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
1、没有雨污分流;
2、2、没有环境事故应急池;
3、3、没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4、罐区地面没有硬化处理。
以上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第六条和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2016年9月7日前做出如下整改:
1、按相关标准规范建设环境事故应急池;
2、实行雨污分流;
3、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保局备案;
4、罐区地面做硬化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盘锦市 环境保护局或者 双台子区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8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 双台子区向阳街 邮政编码: 124000
联 系 人: 刘子杰、毕宇 电 话: 2361152
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