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双环改字[2016]第 24 号
辽宁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的以下行为:1、装置波动导致废水排入应急事故池中,池中废水产生的异味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2016年7月27日前,完成如下整改:
1、将应急事故池中的废水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处理,消除废水中挥发性物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盘锦市 环境保护局或者 双台子区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8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 址: 双台子区向阳街 邮政编码: 124000
联 系 人: 姜大威、王宁 电 话: 2361076
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