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top_img.png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1-18 浏览次数:544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环责改字〔2017〕01
盘锦利生环保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211100003008082  组织机构代码:78160519-1  
法定代表人:    徐成栋     地址双台子区双盛街道
我局于 2017 1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现场粉煤灰堆和渣堆没有贮存到封闭库中也没有采取完全覆盖等防尘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七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7 日1、将渣堆贮存到封闭库中;2、对正在清除的粉煤灰堆采取完善的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公章)
                                                2017年1月11日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双台子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20001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06000634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0202000072号

联系电话:0427-2360834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