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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3-01 浏览次数:412

 

双环责改字2017〕第03
盘锦市双台子区鸿泰汽配商行:
我局于 2017  1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在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1台手烧燃煤炉(土炉)用于供暖,没有配套的尾气脱硫、除尘等环保设施。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一百零七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1.更换清洁能源型锅炉。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
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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