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top_img.png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机械厂--双环罚〔2017〕03号

发布时间:2017-03-01 浏览次数:518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7〕03号

 
北方华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机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10027930950613  地址:    双台子区红旗大街48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春建    
我局于  2016     10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1 22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双环罚告字[2017 ]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收到双环罚告字[2017] 03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台子支行   户名:盘锦市双台子区财政局  
账号:    85510104000298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政府或者盘锦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7 年 2月 7 日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双台子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20001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06000634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0202000072号

联系电话:0427-2360834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