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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大罐能源有限公司--双环罚〔2017〕02号

发布时间:2017-03-01 浏览次数:628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17〕02号
 
盘锦大罐能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2111000030455768     组织机构代码:69940122-9      
地址:     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世和  
我局于  2016  5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施行)二十二和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1 12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双环罚告字[2017 ]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收到双环罚告字[2017] 02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施行)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台子支行   户名:盘锦市双台子区财政局  
账号:85510104000298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政府或者盘锦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7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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