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台子区水利总站(2017)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1 |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
区水利总站 | 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一切违法行为 | 随机抽查 |
2 | 水利工程项目稽查与监督检查 | 1.【法律】《招标投法》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 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区水利总站 | 违反《招标投法》和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一切行为 |
随机抽查 |
3 | 防汛抗旱监督检查 | 【法律】《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 区水利总站 | 违反《防洪法》一切违法行为 | 随机抽查 |
4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法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区水利总站 | 违反《水土保持法》一切违法行为 | 随机抽查 |
5 | 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后期扶持稽查与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四十八条 国家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实行稽察制度,对拨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依法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移民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拨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报告并向项目法人通报有关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 |
区水利总站 | 违反《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一切行为 | 随机抽查 |
6 | 河道保护管理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2.【行政法规】《河道管理条例》三十三条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3.【行政法规】《河道管理条例》三十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4.【行政法规】《河道管理条例》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区水利总站 |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一切违法行为 | 随机抽查 |
7 | 农业用水监督检查 | 1.【地方性法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灌溉耕地管理办法》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灌排设施、灌溉耕地的管理工作。 | 区水利总站 | 违反《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灌溉耕地管理办法》一切行为 | 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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