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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台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7-03-20 浏览次数:546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备注
1 广告业务相关制度情况,落实广告审查责任情况 【法律】《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相关制度情况,依法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情况。 随机抽查
2 商标使用管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2.【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市场监督管理局 相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商标使用行为 随机抽查
3 商标侵权假冒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市场监督管理局 相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商标侵权假冒行为 随机抽查
4 公示信息的检查 【行政法规】《企业公示信息暂行条例》 
第三条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
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规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规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第七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
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准确。 随机抽查
5 企业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行政法规】《企业公示信息暂行条例》
    第三条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
    第十条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
【规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规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第七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查即时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准确 随机抽查
6 无照经营行为查处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查经营单位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随机抽查
7 药品经营、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检查 【法律】《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药品价格和广告,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行政法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 1、药品经营企业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
2、药品购进管理;拆零药品管理;中药材;中药饮片管理;特殊药品管理;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药品储存与养护情况;不得有违法配置;购进药品的行为。
随机抽查
8 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中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第四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符合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经营活动。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全项目自查的年度自查报告,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资质、产品资质、是否符合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等。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9 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品、工具、设备等物品,查封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经营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辖区内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经营行为依法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10 合同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
第四条  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不得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2010年11月13日颁布)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辖区内合同监管的检查,对涉嫌合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随机抽查
11 农资经营者经营行为 【部门规章】《农资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45号令,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农资进行查处;
  (三)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
  (四)依法履行其它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资市场,依据《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农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农资,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农资的原材料、包装物、工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辖区内农资经营者主体资格、经营行为依法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12 集贸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14年1月9日执行。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集贸市场行政管理的主管机关。
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辖区内集贸市场经营者主体资格及经营行为依法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
13 许可管理 【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致。 随机抽查
14 信息公示 【法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公示的时间、位置等符合要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量化等级标识。 随机抽查
15 制度管理 【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七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第二十五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随机抽查
16 人员管理 【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第四十四条第三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负责人知晓食品安全责任,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具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记录。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 随机抽查
17 环境卫生 【法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经营场所保持清洁、卫生。烹饪场所配置排风设备,定期清洁。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卫生间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理。 随机抽查
18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 【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第七项,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第八项,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第十二项,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九项,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十一项,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企业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原料外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按照外包装标识的条件和要求规范贮存,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随机抽查
19 加工制作
过程
【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五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第五十七条,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在盛放、贮存时相互分开。制作食品的设施设备及加工工具、容器等具有显著标识,按标识区分使用。专间内由明确的专人进行操作,使用专用的加工工具。食品留样符合规范。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食品的标识、储存、运输等符合要求。有毒有害物质不得与食品一同贮存、运输。 随机抽查
20 设施设备
及维护
【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专间内配备专用的消毒(含空气消毒)、冷藏、冷冻、空调等设施,设施运转正常。食品处理区配备运转正常的洗手消毒设施。食品处理区配备带盖的餐厨废弃物存放容器。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并保持清洁。 随机抽查
21 餐饮具
清洗消毒
【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市场监督管理局 集中消毒餐具、饮具的采购符合要求。具有餐具、饮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运转正常。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用后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随机抽查
22 对特种设备经营、使用单位的抽查 【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7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查是否依法开展特种设备经营和使用,特种设备检验情况,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情况、制度落实情况。
 
随机抽查
23 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许可证后监管的检查 【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7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查是否持续满足许可条件,是否依法开展生产活动 随机抽查
24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证后监管的检查 【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7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查是否持续满足许可条件,是否依法开展充装活动 随机抽查
25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抽查 【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7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查是否依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随机抽查
26 打击传销、规范直销违法行为 1.【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2.【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查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检查直销企业、直销员的直销活动是否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随机抽查
27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条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查是否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随机抽查
28 对市场销售农产品活动的检查 【部门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要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和运输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准入、农药残留抽查、市场农产品质量检测、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独体店及农产品销售者日常管理检查 随机抽查
29 食品流通企业监督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修订,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规章】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经营持证情况,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标签标识,食品质量,供货单位及食品合格检验报告,进货查验记录或票据,食品批发购销台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进口酒类相关凭证等 随机抽查
30 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获证标准和要求检查 随机抽查
31 辖区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2.【部门规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各地质检行政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对所辖地区认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获证标准和要求检查 随机抽查
32 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情况的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第二款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乡镇企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有关主管部门方可批准生产。
   第十五条: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办理《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可直接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当地不能考核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方可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和批准营业。
   第十六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凡易地经营的,须经所到地方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验证核准。
   第二十一条: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凡无产品合格印、证,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3.【部门规章】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监部门在省级质监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查企业单位及个人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 随机抽查
33 对计量器具、商品量计量、市场计量行为、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和能源计量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2.【行政法规】《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凡无产品合格印、证,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3.【部门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部门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城乡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计量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5.【部门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6.【部门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查企业单位及个人在生产、销售、使用
过程中的计量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
 
随机抽查
34 对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1.【法律】《标准化法》第五条三款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行政法规】《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三款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查企业标准的实施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 随机抽查
35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2.【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 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已经发生变化,是否按照法定要求办理重新审查手续;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有针对性地对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产品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企业产品包装是否符合标识标注规定,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情况;获证企业执行产业政策情况。 随机抽查
36 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产、销售的商品条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随机抽查
37 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1.【部门规章】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四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三款 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涉及国家认监委或者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由其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上报或者通报。
2.【部门规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随机抽查
38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修订,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随机抽查
39 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 【法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市场监督管理局 从业资质、公示与承诺、场所与设施管理、原辅料管理、产品检验、不安全食品召回、从业人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自查与档案 随机抽查
40 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查阅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对比等方式,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过程和检验报告是否客观、公正、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资质、原辅材料采购与使用、生产车间控制、出厂检验、不合格品及退货品管理、仓库管理、销售台账、人员要求、技术标准、质量安全事故防控与处理 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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