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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台子区运输管理所(2017)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7-03-20 浏览次数:430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备注
1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管理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9日修正)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修订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交运便字〔2014〕181号
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四、设立子公司许可程序 五、设立公司报备程序 七、经营许可变更 八、终止经营 九、货运车辆异动 第二节道路货物运输日常监督管理 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第五章  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  四、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的娈更与终止许可办理程序 第二节 道路货运站(场)监督管理  二、道路货运站(场)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区运输
管理所
第二节  道路货物运输日常监督管理
一、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
三、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监督检查
(1)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行为。    
(2)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规范的行为。    
(3)查处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4)查处违反道路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行为。
四、企业日常监管档案管理
第二节  道路货运站(场)监督管理
一、道路货运站(场)日常监督管理
三、道路货运站(场)管理档案




 
随机
抽查
2 道路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9日修正)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规章】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
第六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修订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交运便字〔2014〕181号
第八章 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六、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许可办理程序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变更和终止经营 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管理 三、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区运输
管理所
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管理
一、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市场的监管,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
(一)查处违反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行为。
(二)查处违反机动车维修经营规范的行为。
(三)查处违反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

第三节  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
一、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管理
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发放和管理
三、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四、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受理和调解
五、机动车维修档案
 
随机
抽查
3 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2年11月9日修正)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规章】 《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
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规范性文件】关于修订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交运便字〔2014〕181号
第十章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节  教练员管理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   二、教学监督管理    三、教学车辆管理    四、经营行为监督管理
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信誉考核
区运输
管理所
第二节  教练员管理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
二、教学监督管理
三、教学车辆管理
四、经营行为监督管理
 
随机
抽查
4 客运企业安全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区运输
管理所
1、企业许可;
2、从业人员资格
3、车辆技术条件
4、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5、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6、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
7、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8、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9、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
10、安全防护台帐制度
11、GPS监管制度
12、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3、停车场管理制度
14、车辆管理制度
每月
检查
5 客运站安全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区运输
管理所
1、进站经营车辆资质情况
2、无关人员、无关车辆进站情况
3、“三品检查”情况
4、车辆发车前安全例检制度
5、出站审核登记情况
6、驾驶员、与乘客安全带情况、乘车告知情况、行车日志
每月
检查
6 危货企业安全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区运输
管理所
1、从业人员资格
2、车辆技术条件
3、安全生产月度自检自查情况
4、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5、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6、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
7、操作规程
8、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9、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10、安全防护台帐制度
11、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
12、GPS监控制度
13、安全生产投入制度
14、奖惩制度
15、停车场管理制度
16、车辆管理制度
每月检查、每季度全面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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