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16〕24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检查行为,结合我大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通过摇号、电子抽签等方式随机抽取监管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和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实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规范监管。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双随机”抽查依法有序进行。
(二)公正高效。坚持公正、公平,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三)公开透明。公开“双随机、一公开”各项规定和工作制度,实行阳光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四)协同推进。探索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检查,建立健全纵向联通、横向协调的监管体系。
第三条 建立被检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和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涵盖全部监管事项和所有执法检查人员,并实时更新、动态调整。
第四条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部门统一的执法检查表格,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监管随机抽查应制定工作计划。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六条 在保证必要的覆盖面和监督力度基础上,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方式,防止过度检查。对投诉举报多,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劳动保障失信单位,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实行重点监察。
第七条 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协调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抽查,一次性联合完成,避免多个部门重复检查。
第八条 依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劳动保障监察“两面化”管理平台,按照统一、共享、权威、高效的要求,建立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时采集、录入、更新用人单位有关信息。
第九条 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和抽查结果实行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推动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 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完善市场主体劳动保障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坚持行政执法、行政指导和宣传教育相结合,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第十三条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责任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
第十五条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参加执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