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环罚字〔2017〕04号
盘锦双台子热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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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双台子区朝阳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石玉琢
我局于 2017年2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现场煤炭、煤渣堆没有密闭贮存或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对周边环境产生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 年 2月15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双环罚告字[2017] 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双环罚告字[2017] 04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建设密闭的库房或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现场的煤堆、灰堆或渣堆产生扬尘污染。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台子支行 户名:盘锦市双台子区财政局
账号:85510104000298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政府或者盘锦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