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环罚〔2017〕05号
盘锦生源热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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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胡国信
我局于 2017 年 3 月 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环境保护设施未竣工验收情况下正式投入生产;2、未建设尾气脱硝装置;3、未建设封闭灰渣库;4、未建设废水处理回收系统;5、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和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3月 24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双环罚告字[2017 ]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收到双环罚告字[2017] 05号法律文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合并的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限期于2017年10月前:1、建设完成尾气脱硝装置;2、建设完成封闭的灰渣库;3、建设完成废水处理回收系统;4、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台子支行 户名:盘锦市双台子区财政局
账号: 85510104000298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政府或者盘锦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7 年 4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