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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 --双环责改字〔2017〕19号

发布时间:2017-04-08 浏览次数:672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环责改字〔2017〕19
盘锦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唐海军   地址: 双台子区谷家村南侧
营业执照注册号:211100003012838  组织机构代码:71648329-8
我局于 2017 3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你单位位于谷家村的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搅拌装置及料堆场未封闭;2、上料、烘干及搅拌系统未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3、料堆覆盖不全;4、装置区地面未硬化。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停止生产;2、整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施行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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