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双环责改字〔2017〕18号
盘锦市混凝土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211100003068106 组织机构代码:12249235-7
法定代表人: 李宝军 地址:双台子区陆家镇赵家村
我局于 2017年 3月 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厂区物料堆没有建立围挡,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七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停止生产。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施行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