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双环责改字〔2017〕30号
齐冶:
地址: 统一镇统一村四组
我局于 2017 年5月18日 对你所租用和负责的统一镇统一村一个私人大院进行了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建设防水卷材生产线。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现责令你(单位)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停止建设;2、限期于2017年6月30日前,拆除生产设备,恢复土地原貌。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施行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