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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霍锦碳素有限责任公司--双环责改字〔2017〕29号

发布时间:2017-05-25 浏览次数:502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环责改字〔2017〕29号
辽宁霍锦碳素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211102000006280        组织机构代码证:58416289-7   
地址:       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君英  
我局于 2017 5 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无组织排放恶臭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定的标准值。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  1、降低生产负荷;2、停止使用高硫含量的石油焦原料;3、加强管理,规范操作。减少无组织污染物排放。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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