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双环责改字〔2017〕28号
盘锦市双台子区刘芮辰废旧塑料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211102605235725
法定代表人: 刘芮辰 地址: 双台子区铁东街道办事处统一村陈集A-18
我局于 2017年 4月 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废旧塑料加工项目即开始建设;2、环境保护设施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投入正式生产运营。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停止生产;2、30日内拆除生产作业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施行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公章)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