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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台子区顺路废旧塑料加工厂--双环责改字〔2017〕25号

发布时间:2017-05-25 浏览次数:442

 

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环责改字〔2017〕25
盘锦市双台子区顺路废旧塑料加工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21110260505935
法定代表人:       杨强             地址:   双台子区高家村
我局于 2017 4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废旧塑料加工项目即开始建设;2、环境保护设施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投入正式生产运营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停止生产;2、30日内拆除生产作业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施行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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