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双环责改字〔2017〕24号
盘锦利生环保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81605191J
法定代表人: 徐成栋 地址:双台子区双盛街道
我局于 2017年 4月 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粉煤灰加气砼砌块与蒸压粉煤灰砖生产项目现场物料堆没有贮存到封闭库中也没有采取完全覆盖等防尘措施,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2、综合利用辽宁华锦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粉煤灰项目未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七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将粉煤灰加气砼砌块与蒸压粉煤灰砖生产项目生产物料贮存到封闭库中;对临时料堆采取完善的覆盖措施,生产过程采取喷淋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2、综合利用辽宁华锦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粉煤灰项目装置停止生产运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施行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锦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双台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双台子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26日